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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提高代理项目评审质量--江苏初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0-30    发布者:省政府采购协会

近年来,在省财政厅和镇江市财政局的领导下,在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的指导下,我们镇江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也开展的有声有色。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今年7月25日我市财政局专门组织了镇江市主要采购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资深专家等召开了镇江市政府采购专家信用评价办法征集意见座谈会,大家对提高专家的技术水平、专家品德建设等建言献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面我主要针对评标专家方面谈一些我们的做法和建议。

随着现阶段国家和地方持续扩大采购规模,不断拓展采购领域,专家库也愈发庞大,其中鱼龙混杂,各种伪专家也混入了我们的评审专家队伍,导致部分采购项目在评标环节状态百出,有部分专家评审系统不会用,更有专家竟然对本专业知识一无所知胡乱打分的,更有甚者,颠倒黑白,明显具有倾向性的。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的主要处理措施有:

一、前期选择专家时的控制措施:

1、代理机构通过‌登录省级专家管理系统录入项目预算、评审时间等核心基础信息。为确保评审专业性与精准度,我们会对系统内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细化梳理,优先抽取与本项目核心需求高度匹配的专业领域专家;若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足以支撑评审工作,则进一步筛选并抽取专业方向相近、具备相关领域评审能力的专家。

2、针对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我们将通过多元化渠道(如行业协会推荐、专业人才库筛选、过往优质评审专家引荐等)进行遴选,重点考察评审人员的专业理论素养与实际项目评审经验,以实现与项目具体需求的灵活、高效匹配,保障评审工作质量。‌

二、专家的开评标过程控制措施:

1、宣读评标纪律,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审专家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与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细致、严谨的评审,独立完成打分工作。除宣读评标纪律外,我们近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宣读评标纪律后,对评委进行询问,主要询问内容为:24小时内是否接到过本项目投标单位的联系电话,如有,是否会影响本次评标的公证性,是否需要回避,并记录在案,此询问能有效震慑不良专家,使其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评审。

2、进入评标现场后,将所有通信工具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的,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并监督下,通过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进行联系。

3、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如需说明评审情况、反馈评审信息时要求其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仅围绕投标文件本身及评标标准发表意见,对发表任何具有诱导性、倾向性的言论的专家,及时制止,避免影响其他专家的独立判断。

4、评标工作结束后,再次提醒评审专家需对本次评标过程、评审细节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外界泄露任何与评标工作相关的内容,确保评标结果的严肃性与保密性。

三、事后对专家的评价时控制措施:

1、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打分时做到实事求是,对评审不力、行为不端的绝不打人情分,确保打分能真实反映评委的真实能力。

2、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表》18项评价指标为刚性标尺,按照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行为的违法、违规情形轻重,履职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从事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高效开展的其他行为。涵盖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评审专业的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表现、职业素质等各方面。通过量化打分倒逼专家提升专业能力与履职规范性,减少评审误差,保障采购项目质量;

3、最后,对于评价总分低于60分的专家,填写具体理由,以确保评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四、针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1、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因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规定中实际是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在过程中发现问题上报后才会对相关专家进行扣分,因此,我们一旦发现有专家技术不过关,或者是无视事实进行胡乱评分的,在结束后立即向采购管理部门汇报评标情况及专家的异常情况。

2、汇报后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相关专家进行处理,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协助主管部门实施处理。 

3、建议省财政厅对新入库专家加强审核力度,特别是对各地评委入库时不能只看书面材料和网上回答几个简单问题就可以入库。建议在省主管部门领导下,各市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拟入库专家进行面试,对其专业知识进行考核评价,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坚决不能让其入库。

4、建议省财政厅对已在册专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并特别建议多搞线下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评定,对已不能满足要求的专家进行定期清理,防止伪专家泛滥影响省库的信誉。

5、建议在省财政部门和协会领导下,加强各市及协会成员的交流沟通,特别是专家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省库管理机构及时汇总和公布各市专家违规信息,防止信息局限于在一个市应用,其他地方仍旧抽取到信用不良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