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规范化管理 提升代理工作质量--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程序规范化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执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逐年增加,代理机构数量也井喷式增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作为代理机构的一员,我深感代理能力的提升还远远不能满足政府采购的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程序规范化操作,是提升政府采购质量、推动代理行业进步的重要举措。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与规范要求
根据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完善名录登记、建立内部监管制度、具备评审条件和设施、拥有不少于5名具备政府采购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三、我公司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化操作的相关规定
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要求,我们公司在规范化操作方面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
我们公司每年的年终总结中,都会要求相关人员根据一年来的工作实践以及当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提出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包括培训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和廉洁自律制度等,来年3月之前公司统一整理颁发新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我们所有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落实,确保我们始终为采购人提供优质、合规的服务。
(二)重点把控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代理无小事,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牵涉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笔纳税人的钱是否用在该用的地方,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遵守管理和程序性的规定,不违法、不逾矩。
首先是代理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公司是小微企业,不具备成立专门合约部的条件,我们是采用由项目负责人对接采购人洽谈起草合同,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定稿的模式。审核的内容除了常规的委托事项、服务期限、代理费用外,还要重点审核委托权限、委托内容,比如我们在代理合同的委托事项中会勾选采购文件编制,这其实是不够的,还应该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项目需求由谁提供,质疑投诉是否由代理机构提出回复建议,最终由采购人确认并回复等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项目需求,我们公司一般的操作是采购人提供项目需求,项目负责人大概过目就直接复制粘贴(这种复制粘贴的做法,我们认为是过于草率,但主要还是由于所收的代理费不足以支撑我们的业务人员认真研判项目需求的合规性)。如果采购活动中出现关于项目需求的质疑投诉时,虽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但采购人还是会说“我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我不清楚”,将责任全部推到代理这边了。为了尽量避免类似这些对我们代理机构不公平的舆论倾向,我们要求必须在代理合同中写清楚项目需求由采购人负责提供,还是由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提供项目需求。这些操作,有时可能改变不了结果,但至少约束我们的从业人员按合同执行,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其次就是代理全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包括采购文件编制统一模版、制定统一的上网操作流程、编制组织开评标流程、制定风控制度等,我们努力做到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流程化,整个代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制度并按制度执行,相信各兄弟公司也都有非常完善的规范化制度,这里不一一赘述。
(三)接受监管与监督
接受并积极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安排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通过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学习培训等活动,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程序规范化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应该说政府采购正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我们也常常感觉整个行业发展的艰难,这里列举我们在南通当地代理工作程序规范化的两点困惑,与兄弟市代理机构一起探讨交流:
(一)电子交易平台不统一
现阶段我们政府采购代理的业务主要是限额以上项目的分散采购以及大量的限额以下项目,现在分散采购业务都在苏采云网上全流程操作,整个流程规范统一。对于限额以下项目,根据《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南通是每个区都有个限额平台,各个区的限额以下项目都要上限额平台,由专人审核,审核的标准就是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按政府采购的政策标准审核相关操作我们可以理解,让我们困惑的是各个区的平台虽然都是新点软件做的,但平台的操作流程要求并不统一,造成我们从业人员一直要切换平台操作,每切换一次平台,都要复习下这个平台的操作流程,常常顾此失彼,这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代理成本,也增加了工作的失误率,更不利于代理机构操作流程规范化。如果可能,我们希望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对限额以下项目,像苏采云一样,平台和操作流程都统一,或者就在苏采云开设一个专门的端口服务于限额以下项目,也可以我们协会开发一个平台,鼓励全省的限额以下项目都放在协会平台上。
(二)合规性审核标准不统一
这里,还是要探讨下限额以下项目的合规性审核。我们南通每个限额以下项目平台都有专人审核,人不同,审核的尺度也不同。我曾经有个项目,是一个街道要做一条道路,造价30万。采购人想在限额平台以磋商方式采购。我们代理机构认为这是政府机关采购工程,可以按磋商方式采购,但在与政府审核人员沟通时,审核人员提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道路不是建筑物也不是构筑物,不是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工程,不同意采用磋商方式采购。最终这个项目我们按管理部门要求在限额以下平台按招标法规定完成招标。
我总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是遵循公开透、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我们的监管机构都应该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我们的审核人员是执行法规中没写到的就不允许采用,而且每个地区允许的东西还不一样。这常常让我们的从业人员无所适从,碰到问题不是去查法规,而是去问管理部门的审核人员可行性,今天的审核人员是一个观点,过两天人员调动,换了个审核人员,同样的问题,可能又换了个结论。这种办事模式,既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对我们代理机构的规范化流程制度制定也是毁灭性的。如果可能,建议我们的管理部门是否能做到统一平台、统一审核标准,并且审核标准是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尽量不要扩大外延。另外,为了更有利于促进代理机构整体发展,改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未来发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化操作是提升政府采购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相信未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朝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加强监管、提升专业能力、推动行业自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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