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破壁垒 统一市场启新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综述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实施23年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则调整备受瞩目。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其中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写入立法宗旨,为超3.3万亿元的政府采购市场划定全新的制度框架。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深度解读修法背后的改革逻辑与实践指向。
筑牢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石
统一大市场,首要在规则。统一市场规则制度,是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行的必要前提。修订草案将“统一规则”作为首要任务,旨在从法律层面铲除地方保护“土壤”。
——强化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所言:“修法的核心逻辑之一,就是通过统一的法律规则,让‘全国一盘棋’从理念变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重构供应商准入机制。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明确了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3种情形。
对此,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级调研员印铁军表示,资格条件从正面要求转为“负面清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将大大降低。只要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不存在法律限制或禁止的情形,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都可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他介绍,湖南自2022年起试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供应商只需一张《承诺函》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验证供应商信用情况。资格争议大幅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显著降低,得到了供应商的好评。
——全面清理隐性壁垒。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对此,紫光汉图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宏帅感触颇深:“过去做全国性项目,有的省份要求本地纳税满1年,有的对设备参数‘量体裁衣’,无形中抬高了门槛。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不合理限制,为我们供应商拓展全国市场扫清了障碍。”
数字赋能规范采购
统一大市场的运行,离不开高效统一的市场基础设施,这是市场活动顺利开展的物质支撑,也是市场无形之手更好发挥作用的有形底座。修订草案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记录、穿透监管,减少人为干预。
——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明确,国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发展,鼓励采购人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支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这不仅将提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便利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更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
——构建数据共享体系。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推动政府采购数据信息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这将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业务协同与信息共享。
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副处长吴浩表示,政府采购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不仅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而且能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全程留痕,在采购规范化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是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为此,修订草案在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
——取消“凡采必招”的刚性束缚。现行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需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人为规避风险常常“一招了之”,采购结果难以保证。修订草案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变以“公开招标”为主为以“公开竞争”为主,同时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还权采购人,在不降低采购竞争性和透明度的前提下,让方式选择更加适配项目需求。
——创新价格与质量平衡机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恶性低价竞争问题,修订草案增设了“异常低价评审”条款,即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采购最高限价或者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评估后认为其报价无法保证采购标的质量或者无法履约的,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东方雨虹工建集团总裁助理余佩贤对记者说:“过去一些企业恶意低价抢标,中标后偷工减料,既损害了采购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修订草案要求供应商证明异常低价的合理性,实现了‘价廉’与‘物美’的平衡。”
构建协同高效的治理闭环
维护统一大市场,必须依靠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修订草案在优化监管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着力破解过去监管协同性差、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构建起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强化全过程监管。修订草案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只有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才有利于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尤其是修订草案第九章加大了对政府采购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的法律制度形成了有力震慑,为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将小额零星采购全面纳入监管。过去,大量小额采购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滋生“微腐败”,修订草案将其纳入适用范围,明确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
“小额零星项目单次采购额度虽不高,但是总量却不小,修订草案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这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监管产生较大影响。”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周蕾表示,修订草案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纳入以往属于监管盲区的小额零星采购,有利于通过多方比价拓宽供给、降低采购溢价,从源头提升采购质量与资金使用绩效,以全过程绩效管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针对过去质疑投诉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修订草案将供应商投诉期限从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并优化了处理流程。这一设计既保障了供应商的救济权利,也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效率。对此,云之龙咨询集团副总裁莫国华认为,这是对投诉处理效率的一大调整。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修订草案明确了财政、审计、纪检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共享信息、移送线索,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充分开放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内涵之一。修订草案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充分迸发。
——对内开放,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修订草案特别强调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过简化资格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河南某小型建材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成立刚满两年,以前因拿不出‘良好财务证明’被拒之门外,现在只要信用没问题就能参与,这简直是我们的‘生存通道’。”
——对外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此次修法主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完善竞争机制,提升采购透明度,将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营造稳定透明的预期。修订草案强化了合同款项支付的刚性要求,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支付款项,着力解决供应商“回款难、回款慢”的痛点。“这对我们建材行业缓解垫资压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余佩贤表示。
从法治蓝图到市场实景
从“重程序合规”转向“重公平绩效”,是修订草案最核心的内在逻辑。通过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调整,一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大市场画卷正徐徐展开。
“此次修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十五五’规划纲要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专章部署,凸显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总经理杨寅超表示,政府采购活动因采购主体的特殊性,容易产生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第一条中就明确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对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作出制度设计,有利于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统一市场基础规则、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当然,法律的修订只是第一步,落地见效还需配套细则的跟进。正如多位受访者所言,后续还需加快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完善电子化交易的技术规范,健全监督执法的协同机制。期待着修订草案的审议通过和落地实施,使政府采购能够真正成为产业升级的“助推器”、营商环境的“试金石”、统一大市场的“奠基石”,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当规则统一了、过程透明了、竞争公平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必将从宏伟愿景变为生动实景,让千千万万的经营主体在广阔的舞台上竞相发展、活力迸发。
(袁瑞娟)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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