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迎来修订
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6日。相较于2016年版旧办法,此次修订在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回避范围、评审义务及动态监管等方面作出显著调整。
入库门槛是此次修订最受关注的变化。旧办法规定,“中级职称加8年工作经验”或“高级职称”即可申报;征求意见稿要求,评审专家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稀缺专业可放宽至中级。旧办法无硬性学历要求;征求意见稿则要求评审专家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位证书,仅持毕业证而无学位者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入库测试及信息化评审能力考核,申请材料亦增加单位盖章信息表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回避与准入限制方面,征求意见稿在原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入库的基础上,新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股东”不得入库的规定。同时,回避范围从“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扩展至“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影响采购活动公正开展的关系”。评审专家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包括曾任职、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名称等。回避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信息变更。
在评审执行层面,征求意见稿将异常低价审查列为评审专家法定义务,即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查,并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就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评估后认为其报价无法保证采购标的质量或者无法履约的,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此外,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机制由原有的“双方互评”升级为“扣分与负面评价相结合”,并增设定期培训及测试。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被解聘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接受其重新入库申请。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表示,此次修订的核心导向是推动评审专家从“资格管理”转向“行为管理”,从“静态入库”转向“动态闭环”。入库门槛的提高和禁止入库范围的扩大,意在从源头提升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异常低价审查义务化和履职评价扣分机制,则把监管重心前移到评审现场,确保专家评审意见更具公正性。办法修订后,专家库将更具流动性,被解聘者原则上不再重新入库,有助于打破“一次入库、长期在位”的惯性,推动评审专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记者张舒慧报道 )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客服:2647948313
